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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黄某震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某市黄某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星,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黄某震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团城山开发区杭州东路68号。法定代表人:喻永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辉,湖北众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黄某震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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