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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湖北鄂东市场发展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云、徐明星,均系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鄂东市场发展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郭庆,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石震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北鄂东市场发展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两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1991年至今,原告一直在被告湖北鄂东市场发展经营有限公司管理的黄石市中心购物广场从事保洁工作。但被告从未与原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未为原告缴纳过社会保险。2018年元月15日,原告发生工伤事故后被告知,原告系被告黄石震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员工,且无法为原告办理工伤事宜。1991年,黄石市中心购物广场由隶属于黄石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机构黄石市工商咨询服务中心管理。其后经政府决定,2016年8月成立被告湖北鄂东市场经营有限公司后由其承接管理。现原告已达退休年龄,但无法正常退休和享受社保待遇。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2018年12月6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石震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本案被告湖北鄂东市场发展经营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系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园路3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属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俊

书记员: 马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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