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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马占忠,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王顺齐,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宏伟
书记员:薛仲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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