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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滕亚安,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庄镇前连屯村,身份证号。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滕亚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承揽了被告施工的清河县医院地面垫层工程、清河县领袖倾城小区地暖垫层工程。2014年2月21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分别欠原告工程款22748元、40000元,共计62748元,并出具了欠条,原告现请求法院依法追回该欠款。

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原告提交的欠款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采信,对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62748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工程款62748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9元,由被告刘某某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霍红霞

书记员:张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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