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张国庆(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国庆,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某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晓
书记员: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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