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花
王某某
王某
赵先平(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
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张金花。
原告王某某。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赵先平,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商金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花、王某某、王某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花、王某某、王某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花、王某某、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金花、王某某、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4元,由原告张金花、王某某、王某撤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花、王某某、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金花、王某某、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4元,由原告张金花、王某某、王某撤负担。
审判长:董伟
书记员:苑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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