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灿,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国栋,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27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明海
书记员:王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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