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卢鹏程(定兴县城区志成法律服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
李佳(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
张维杰(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卢鹏程,定兴县城区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裕华东路161号。
负责人魏岐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佳、张维杰,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交纳4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交纳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玉斌
审判员:胡进根
审判员:丁晚屏
书记员:鹿永灿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