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申艳斌,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振江,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裴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旭
书记员:赵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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