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董伟华,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高立升,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雷晓珊,该公司职员。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王磊、沧州市罗缦服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玉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董伟华,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雷晓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了对被告王磊的起诉,本院已经另行制作裁定书;原告自愿与被告沧州市罗缦服装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已经另行制作调解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9日12时20分许,原告张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常砖河村内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常砖河村公交驾校门前时,与被告王磊驾驶的冀J×××××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沧州市公安交警一大队冀公交认字(2014)第500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张某某、王磊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在沧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12天,原告治疗终结后其伤情经沧州市第二法医鉴定中心(2014)临鉴字第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张某某外伤致胸部损伤、肋骨骨折,右肩袖损伤手术治疗,伤残评定九级,误工期120-180天,营养期60-90日,护理期60-90日;护理人数:住院二人,出院一人。
另查明,参照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确定原告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35910.8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原告主张12天×100元/天);3、营养费500元;4、交通费300元;5、精神抚慰金10000元;6、残疾赔偿金36408元(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9102元/年×20年×20%);7、鉴定费1400元;8、护理费13451元【农林牧渔业13664元÷365天×住院期间12天+护理人张霞月平均工资5201元÷30天×护理期间75天】;9、误工费5615元(农林牧渔业13664元÷365天×150天),以上损失总计104784.87元。
又查明,王磊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本院认为,王磊驾驶机动车与行人原告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王磊与原告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因为王磊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所以被告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65774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残疾赔偿金36408元+护理费13451元+误工费5615元)。原告主张的交通费1200元、精神抚慰金13000元过高,本院依据其受损害程度,本院酌情予以支持交通费3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原告主张的营养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已经由沧州市罗缦服装有限公司赔偿完毕,本判决不再涉及。原告主张护理人张霞的护理费计算标准为每月6000元,但是依据张霞的工资明细和完税证明,其月平均工资为5201元,故本院认定张霞月平均工资为5201元。原告主张的另一护理人韩丽的护理费计算标准以及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依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原告主张的护理期过长,本院依据原告的鉴定报告、住院病案,认定原告住院12天期间张霞、韩丽二人护理,出院后75天张霞一人护理。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因原告尚不满60周岁,且原告系农村户籍,故本院依据鉴定报告,取中支持原告按照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误工150天。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王磊系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故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损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的该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7577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在其他法律文书中已经载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员张玉明

书记员:杜彦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