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馆陶县。
被告:馆陶县人民医院,所在地馆陶县馆陶镇106国道西青兰高速公路南一公里。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民,河北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馆陶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申会民
书记员: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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