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赵北乡白台村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聪军,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臧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县黄石口乡唐河西村人。
被告:河北保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七运输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月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锁,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炫,该公司职员。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臧某某、河北保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七运输分公司(以下简称第七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聪军、被告第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锁、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臧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臧某某、第七公司、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1998.93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12月16日15时10分许,被告臧某某驾驶属于被告第七公司的冀F×××××大型客车,在行驶到唐县川里镇东庄子村路段时,因前轴断裂发生车辆侧翻,致使原告等多人受伤。被告臧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承运人责任险是一种商业责任保险,是指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或物品遭受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其免赔额是针对每次事故财产而言,一般采取免赔额和免赔率相结合的形式,两者以高者为准,此免赔额为绝对免赔额。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
经核实,原告张某某的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原告的医疗费票据共计6张,费用合计为21643.6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治疗98天,按河北省出差补助标准每天100元计算,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9800元(98天×100元/天)。3、误工费。原告系河北吉星宇制鞋有限公司的职工,月工资为3450元。因交通事故而停发工资,并提供了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停发工资的证明、劳动合同、工资表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告的误工时间为住院期间的98天。故原告的误工费为11270元(98天×3450元/月)。原告主张出院4周复查系误工时间,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4、护理费。原告的病历和诊断证明中无确需二人护理的医嘱,故认定其妻子白春平1人进行了护理。因护理人员的月工资为3450元,故原告的护理费为11270元(98天×3450元/月)。5、营养费。因原告的病历和诊断证明中有强营养的医嘱,故原告的营养费本院予以支持,按每天50元计算,原告的营养费为4900元(98天×50元/天)。6、交通费。原告提供了交通费36张,合计2064元;虽然有几张票据上的没有注明乘车的日期、地点,但考虑到原告长时间住院治疗的状况,原告的交通费酌情认定为1000元。被告第七公司为原告张某某垫付的医疗费和给付的1000元现金,待原告得到被告保险公司的赔偿后,依法返还给被告第七公司。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应当由直接侵权人臧某某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张某某在乘坐被告的客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其遭受人身伤害的损失。因此,对原告因人身受到伤害而造成的合理合法的、有确实充分证据予以证实的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21643.69元、误工费11270元、护理费112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800元、营养费4900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800元,合计为60683.6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二、原告张某某返还被告河北保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七运输分公司垫付的医疗费21643.69元和给付的现金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350元,被告臧某某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英磊 人民陪审员 尹亚静 人民陪审员 马浩亮
书记员:王篆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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