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刘耕耘(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卢某某
辛贵清
马光财
马立香
杜小兵(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
郭诚诚
赵国胜(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
陈杨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团山镇邓城村五组,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刘耕耘,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团山镇施坡村七组,农民,身份证号码xxxx。系死者卢静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辛贵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团山镇施坡村七组,农民,身份证号码xxxx。系死者卢静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光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团山镇邓城村二组,农民,身份证号码42060019480721451X。系死者马明玲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立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团山镇邓城村二组,农民,身份证号码xxxx。系死者马明玲母亲。
以上四
被上诉人的
委托代理人杜小兵,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诚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团山镇邓城村十组农民,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赵国胜,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下称长安保险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沿江大道69号长航大厦6楼。
代表人姜南,长安保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杨,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长安保险湖北分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卢某某、辛贵清、马光财、马立香、郭诚诚、原审被告长安保险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3日作出的(2011)襄新民初字第00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耕耘,被上诉人卢某某、辛贵清、马光财、马立香的委托代理人杜小兵,被上诉人郭诚诚的委托代理人赵国胜,长安保险湖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8月29日14时23分许,郭诚诚无证、醉酒、超速驾驶车牌为鄂F1U060号北京现代牌轿车沿邓城大道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行至邓城大道邓城五组路段时,与前方由南向北驶入非机动车道的卢静(酒后、超载)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的乘车人马明玲、卢安婷、卢安钰当场死亡,摩托车驾驶人卢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0年8月31日原襄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确定死者卢静、马明玲、卢安婷、卢安钰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呼吸衰竭死亡。2010年9月2日,襄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认定,郭诚诚醉酒后无证驾驶且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超速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卢静酒后持B2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并且违法载乘三人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同日,郭诚诚向卢某某支付四死者的交通事故安葬费48000元。2010年8月30日,郭诚诚被襄樊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2011年7月4日,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襄新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判决郭诚诚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同日,卢某某、辛贵清、马光财、马立香收到郭诚诚支付的赔偿款250000元。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59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59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柴勇
审判员:杜丹丹
审判员:柳莉
书记员:庄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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