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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提交时间:2014-04-09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6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耕耘,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某,男,系死者卢静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辛贵清,女,系死者卢静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光财,男,系死者马明玲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立香,女,系死者马明玲母亲。
以上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杜小兵,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诚诚,男,
委托代理人赵国胜,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下称长安保险湖北分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沿江大道69号长航大厦6楼。
代表人姜南,长安保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杨,女,长安保险湖北分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卢某某、辛贵清、马光财、马立香、郭诚诚、原审被告长安保险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3日作出的(2011)襄新民初字第00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耕耘,被上诉人卢某某、辛贵清、马光财、马立香的委托代理人杜小兵,被上诉人郭诚诚的委托代理人赵国胜,长安保险湖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8月29日14时23分许,郭诚诚无证、醉酒、超速驾驶车牌为鄂F1U060号北京现代牌轿车沿邓城大道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逆向行驶。
行至邓城大道邓城五组路段时,与前方由南向北驶入非机动车道的卢静(酒后、超载)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的乘车人马明玲、卢安婷、卢安钰当场死亡,摩托车驾驶人卢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0年8月31日原襄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确定死者卢静、马明玲、卢安婷、卢安钰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呼吸衰竭死亡。
2010年9月2日,襄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认定,郭诚诚醉酒后无证驾驶且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超速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卢静酒后持B2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并且违法载乘三人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同日,郭诚诚向卢某某支付四死者的交通事故安葬费48000元。
2010年8月30日,郭诚诚被襄樊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
2011年7月4日,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襄新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判决郭诚诚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同日,卢某某、辛贵清、马光财、马立香收到郭诚诚支付的赔偿款250000元。
原审另查明,马明玲自1999年4月26日起在原襄樊市长虹北路从事美容美发行业,并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起字号为三星发廊,2004年3月3日更名为襄樊高新区三星美发店。
2007年1月与襄樊长虹食品城有限公司签订租房合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止。
2009年7月6日高新区工商分局对马明玲新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期限至于2013年7月6日止。
2010年9月3日,房主彭建设出具证明证实卢静、马明玲自2001年4月至今在团山镇余岗居委会五组彭建设的出租房屋居住,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经营理发店,余岗居委会副主任张定胜签字并加盖居委会印章。
卢静于2006年9月8日取得B2驾驶证,准予驾驶车型: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
2008年6月17日取得道路货物运输资格证。
卢安婷生前在襄樊市第四十二中学小学部就读,卢安钰生前在华光幼儿园学习。
卢某某、辛贵清生育二子,长子卢静,次子卢勇;马光财、马立香生育二女一子,长女马明玲,儿子马明江、次女马明丽。
原审还查明,事故车辆鄂F1U060北京现代轿车,车辆所有权人为张某某。
2010年8月21日,张某某在长安保险湖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期限至2011年至8月20日止,事故发生时,保险仍在保期内。
庭审中郭诚诚陈述其所驾驶该车辆系受张某某安排,张某某对此予以否认,其认为是郭诚诚自己拿走车钥匙将车辆开走,并不知晓郭诚诚未取得驾驶证及是否饮酒等情形。
审判长:柴勇
书记员:庄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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