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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马长兴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XX
刘玉凤(河北秦镜律师事务所)
马XX
王殿明(肃宁县忠明法律服务所)

原告张XX,女,1988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
委托代理人刘玉凤,女,河北秦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XX,男,1986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
委托代理人王殿明,男,肃宁县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XX诉被告马XX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玉凤、被告马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殿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结婚到现在已四年多,并生育一子马X佳,夫妻关系长久而稳固,夫妻之间是有一定感情的。原告自回娘家到原告起诉离婚,分居仅有半年,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规定,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但李XX作证称他在做和好工作时,原告也有过动摇,不再坚持离婚。原、被告分居期间,被告及其父母曾多次去原告家叫原告回家,且被告不同意离婚,还承诺只要原告不离婚,有什么要求被告都答应。所以对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本院不予认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固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希望原、被告能够互谅互让,相互理解、相互沟通,化解夫妻之间的矛盾、纠纷,使家庭生活回到幸福、和谐的轨道上来。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结婚到现在已四年多,并生育一子马X佳,夫妻关系长久而稳固,夫妻之间是有一定感情的。原告自回娘家到原告起诉离婚,分居仅有半年,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规定,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但李XX作证称他在做和好工作时,原告也有过动摇,不再坚持离婚。原、被告分居期间,被告及其父母曾多次去原告家叫原告回家,且被告不同意离婚,还承诺只要原告不离婚,有什么要求被告都答应。所以对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本院不予认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固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希望原、被告能够互谅互让,相互理解、相互沟通,化解夫妻之间的矛盾、纠纷,使家庭生活回到幸福、和谐的轨道上来。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田艳茹
审判员:马久利

书记员:范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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