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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崔宝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罗满沧(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
崔宝某
姚雨(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罗满沧,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宝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姚雨,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崔宝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罗满沧,被告崔宝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虽然以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转包关系,被告欠其承包费为由起诉,但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双方之间是换地关系。原、被告均在平定堡镇大南营村承包土地进行耕种,原告为方便经营先耕种了被告承包的139亩耕地后,双方达成口头换地协议。原告主张双方约定按照一亩置换一亩的标准,对此,被告不予认可,被告主张双方约定原告用其承包的222.5亩土地置换被告承包的139亩土地。因原、被告对双方口头协议内容主张不一,原告应当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证明责任,但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其主张,本院无法认定双方口头约定按照一亩置换一亩的标准予以置换,只能认定原告用其承包的222.5亩土地置换被告承包的139亩土地。因此,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6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虽然以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转包关系,被告欠其承包费为由起诉,但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双方之间是换地关系。原、被告均在平定堡镇大南营村承包土地进行耕种,原告为方便经营先耕种了被告承包的139亩耕地后,双方达成口头换地协议。原告主张双方约定按照一亩置换一亩的标准,对此,被告不予认可,被告主张双方约定原告用其承包的222.5亩土地置换被告承包的139亩土地。因原、被告对双方口头协议内容主张不一,原告应当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证明责任,但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其主张,本院无法认定双方口头约定按照一亩置换一亩的标准予以置换,只能认定原告用其承包的222.5亩土地置换被告承包的139亩土地。因此,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何瑞桢
审判员:武义兵
审判员:杨占林

书记员:周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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