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原告:刘某某。原告:刘凡。原告:田忠辉。原告:潘国安。原告:陈清元。原告:万玉川。以上七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梅,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立案、上诉;代为参与法庭诉讼活动;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代签法���文书;代选鉴定机构;代为领取执行款等。被告:田某。被告:陆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詹诚,江苏臻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陈述案情,进行辩论,并特别授权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参加调解,提起上诉或反诉,代为撤诉、调阅、呈递、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收取诉讼费退费。被告:天津市中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津围公路东。法定代表人:方从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天津金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代为承认、放弃、变��诉讼请求,代为进行调解、和解,代为提起上诉,反诉,撤诉,代为接收诉讼文书。
原告张某某、刘某某、刘凡、田忠辉、潘国安、陈清元、万玉川与被告田某、陆某某、天津市中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后,原告张某某、刘某某、刘凡、田忠辉、潘国安、陈清元、万玉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梅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刘某某、刘凡、田忠辉、潘国安、陈清元、万玉川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05元减半收取2352.5元由原告张某某、刘某某、刘凡、田忠辉、潘国安、陈清元、万玉川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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