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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海兴县赵某陶某大张庄村委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海兴县赵某陶某大张庄村委会
曹宝振(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农民。
被告海兴县赵某陶某大张庄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志岗,任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宝振,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大张庄村委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张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王力

书记员:何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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