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1956年8与27日生,汉族,住海兴县。
被告海兴县赵某陶某大张庄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志岗,任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宝振,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大张庄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 王 力 陪审员 王金兰 陪审员 田培青
书记员:何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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