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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海兴县赵某陶某大张庄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1956年8与27日生,汉族,住海兴县。
被告海兴县赵某陶某大张庄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志岗,任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宝振,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大张庄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 王 力 陪审员 王金兰 陪审员 田培青

书记员:何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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