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剑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代理人梁进兴,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392号。
负责人韩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路坤,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某与被告赵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5元,由原告张金某负担。
审判长 段书娟
审判员 张金霞
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
书记员: 卢娅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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