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某
黄某某
张金某
李福华(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
于某某
李术魁(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金某,农民。
原告:黄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金某,本案原告,系黄某某之夫。
特别授权。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福华,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代理。
被告: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术魁,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某、黄某某为与被告于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某、黄某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某、黄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金某、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75元,由原告张金某、黄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某、黄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金某、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75元,由原告张金某、黄某某负担。
审判长:苏玉荣
审判员:郭建华
审判员:王晓东
书记员:蔡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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