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群众,河北省临西县人,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喜,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群众,河北省鸡泽县人,现住。被告:赵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群众,河北省鸡泽县人,现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33号。负责人:张沄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华泽路与新园街交叉口东北角纸业研发综合楼。负责人:刘金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兵,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康某、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康某、赵某某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康某、赵某某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跃勇
书记员: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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