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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某某与上海静某置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海涛,上海何贤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某区。
  被告:上海静某置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某区。
  法定代表人:瞿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豪,上海市佳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上海静某置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张某某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卜敏雯

书记员:徐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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