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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陈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张洪旗(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陈松新(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雷小珊

原告:张某某,建筑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洪旗,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松新,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沧州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开发区东海路20号靖烨科技园8号楼5层。
负责人:高立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小珊,该公司职员。
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旭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3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本院认为,该事故由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陈某某对该认定书不予认可,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该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陈某某驾驶的冀J×××××号车的车主是陈照山,陈某某系借用陈照山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陈某某承担。
本院确认原告张某某的损失为231303.35元。应由被告太平财险沧州支公司在事故车辆所投交强险医疗费项下赔付原告10000元,伤残项下赔付原告110000元。因原告张某某系行人,参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  的相关规定,剩余111303.35元,由实际侵权人被告陈某某依责按85%的比例赔付原告张某某94608元。
被告陈某某应赔偿原告赔偿款94608元,抵顶被告陈某某为原告垫付15000元后,被告陈某某应实际赔偿原告79608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号车所投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付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20000元。
二、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94608元,抵顶被告陈某某垫付款15000元后,实际赔付原告张某某79608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159元,被告陈某某承担2216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该事故由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陈某某对该认定书不予认可,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该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陈某某驾驶的冀J×××××号车的车主是陈照山,陈某某系借用陈照山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陈某某承担。
本院确认原告张某某的损失为231303.35元。应由被告太平财险沧州支公司在事故车辆所投交强险医疗费项下赔付原告10000元,伤残项下赔付原告110000元。因原告张某某系行人,参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  的相关规定,剩余111303.35元,由实际侵权人被告陈某某依责按85%的比例赔付原告张某某94608元。
被告陈某某应赔偿原告赔偿款94608元,抵顶被告陈某某为原告垫付15000元后,被告陈某某应实际赔偿原告79608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号车所投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付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20000元。
二、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94608元,抵顶被告陈某某垫付款15000元后,实际赔付原告张某某79608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159元,被告陈某某承担2216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审判长:吕旭礼

书记员:刘玉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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