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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蒋爱明(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冯小光

原告张某某,工人。
委托代理人蒋爱明,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大理路30-1号。
负责人李庆文,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小光,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廉立伟
审判员:刘连友
审判员:王健

书记员: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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