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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华、薛某等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汉川市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农民,住汉川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农民,住汉川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小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农民,住汉川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志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农民,住汉川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翠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农民,住汉川市。
上述五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能文,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汉川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汉川市霍城大道103号。
法定代表人:褚昕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生宜,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中未组织当事人进行法庭辩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4民初934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金华、薛某、薛小雷、薛志元、聂翠容预交的上诉费21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红元 审判员  夏建红 审判员  李国华

书记员:胡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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