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农民,住汉川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农民,住汉川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小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农民,住汉川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志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农民,住汉川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翠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农民,住汉川市。
上述五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能文,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汉川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汉川市霍城大道103号。
法定代表人:褚昕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生宜,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中未组织当事人进行法庭辩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4民初934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金华、薛某、薛小雷、薛志元、聂翠容预交的上诉费21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红元 审判员 夏建红 审判员 李国华
书记员:胡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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