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生,河北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章岩,故城县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故城县武官寨镇王某某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故城县武官寨镇王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希强,村主任。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福和、故城县武官寨镇王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某某委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生、被告高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章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派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耕地2.1亩。事实和理由:1982年3月原告之父张茂堂代表家庭与本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其中包括高家坟2.1亩耕地在内共计14.66亩。2001年被告经原告之兄张金恒介绍与原告达成互换耕地协议,即被告以村北地约1.9亩换种原告高家坟地2.1亩。现要求换回,被告拒绝,特此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未与发包方订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即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对诉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故原告应向本村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章红
书记员:王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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