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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上海杰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邓学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仙辉,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谢诗,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杰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邓学军。
  被告:邓学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上海杰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邓学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宋韧弘

书记员:朱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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