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起诉人张某,男,55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
本院收到起诉人张某的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松山区人民政府征地行为违法;判令被告松山区人民政府退还其位于康家湾大北梁和大地地段土地10亩由其继续使用;判令被告松山区人民政府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张某请求确认松山区人民政府征地行为违法,但是其未能提供松山区人民政府作出该征地行为的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张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张某请求确认松山区人民政府征地行为违法,但是其未能提供松山区人民政府作出该征地行为的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张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审判长:乔慧婷
审判员:刘汉章
审判员:王秀梅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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