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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张和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又名张礼),男,汉字,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保定市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二喜,河北诚信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和平,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保定市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诉被告张和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 王铁
审判员 耿勇
审判员 孙立新

书记员: 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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