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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都与河北教育出版社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教育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杨才,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周蓓,该社编辑。
委托代理人常树民,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都,男,1934年12月30日生,汉族,辽宁省义县人,退休教师,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振一街5号搂3单元703室。
委托代理人何菊娥,系张都之妻。
委托代理人张雪梅,河北蓝天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教育出版社因与张都出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石民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2005年11月22日,张都(合同甲方)与河北教育出版社(合同乙方)签定高中文言文全译详解图书出版合同一份。合同第七条约定甲方应于2006年6月30日前将上述作品的誊清稿(电子文件带清样)交付乙方。甲方不能按时交稿的,应在交稿期限届满前30日通知乙方,双方另行约定交稿日期。第八条约定乙方应于2006年8月31日前出版上述作品,最低印数为5000册,乙方不能按时出版的,应在出版期限届满前30日通知甲方,双方另行约定出版日期。乙方在另行约定期限内仍不出版的,除非因不可抗力所致,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向甲方支付报酬并归还作品原件,合同随之终止。合同签定后,张都于2006年4月14日将书稿1、3、5册交给河北教育出版社编辑郝建国,并与郝建国口头约定书稿的第2、4、6册2007年春节前后交付,2006年6月张都交付了书稿的第2册。2006年9月16日,河北教育出版社通知张都书稿第6册不写。2007年2月6日,张都交付书稿第4册,河北教育出版社拒收。所交书稿河北教育出版社至今未予出版。

审判长 赵建亮
代理审判员 牛世红
代理审判员 刘占魁

书记员: 樊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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