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定州市。被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林坡,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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