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王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
夏宝刚(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张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猛、夏宝刚,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成年。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李某某住址“定兴县固城镇北店村”,经本院核实,定兴县固城镇北店村并无李某某此人,原告张某亦不能提供被告李某某的现居住地及户籍所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李某某住址“定兴县固城镇北店村”,经本院核实,定兴县固城镇北店村并无李某某此人,原告张某亦不能提供被告李某某的现居住地及户籍所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审判长:刘杰
审判员:王岩
审判员:陈步松
书记员:闻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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