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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超茶英与李某某、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超茶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勇,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天棋,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李家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李家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系被告李家豪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北翟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
  原告张某某、超茶英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某、李家豪、李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张某某、超茶英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超茶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超茶英负担。

审判员:董薇芬

书记员:朱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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