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
望露
张某2
张某3
张某4
原告张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远安县人。
委托代理人望露,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被告张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远安县人。
被告张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远安县人。
被告张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远安县人。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张某1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
审判长:张炜
书记员: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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