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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牛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张俊亮
牛某某
张香娥
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委托代理人张俊亮,男,1983年10月11日,汉族,住广平县东张孟乡张洞二村87号,身份证号xxxx.。
系原告张某某之子。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
被告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平县。
委托代理人张香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系被告牛某某之女。
委托代理人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牛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红涛
审判员:闫玲玲
审判员:庞圣平

书记员:刘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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