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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广平县东张孟乡张某某第二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委托代理人张俊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系原告张某某儿子。
委托代理人郭付景,广平县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平县东张孟乡张某某第二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张付平,该村委会主任。
第三人牛凤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委托代理人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广平县东张孟乡张某某第二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牛凤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红涛 审 判 员  闫玲玲 人民陪审员  庞圣平

书记员:刘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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