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委托代理人张俊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系原告张某某儿子。
委托代理人郭付景,广平县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平县东张孟乡张某某第二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张付平,该村委会主任。
第三人牛凤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委托代理人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广平县东张孟乡张某某第二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牛凤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红涛 审 判 员 闫玲玲 人民陪审员 庞圣平
书记员:刘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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