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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连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连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丽杰,河北凤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负责人:王文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某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连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0元,减半收取11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啜惠生

书记员: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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