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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社魁、范蕾蕾,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4月1日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世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世钧

书记员: 崔国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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