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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连生与张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连生
武洪强(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
张某

原告:张连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海兴县。
委托代理人:武洪强,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生与被告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庭下已达成和解,原告张连生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连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连生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250元,由原告张连生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连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连生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250元,由原告张连生承担。

审判长:刘秀杰

书记员:徐家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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