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宁,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牛茂源
书记员:陈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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