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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宁,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牛茂源

书记员:陈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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