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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三河市黄土庄某栲山三村村民委员会、李东兴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涛,系原告之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光磊,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黄土庄某栲山三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王连生。
委托代理人王俊岭,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东兴。
被告孟庆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三河市黄土庄某栲山三村村民委员会及被告李东兴、孟庆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兰景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涛、王光磊,被告三河市黄土庄某栲山三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王俊岭,被告李东兴、孟庆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1997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栲山三村村委会签订果园承包合同,期限十一年。后按照国家对土地延包政策的规定,农民土地承包期限应延长至30年。2001年8月,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将承包期限由原来的11年延长至30年,即由1998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原告将承包款预付至2013年。2013年1月,原告得知村委会又将原告承包的果园承包给了李东兴和孟庆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原告与村委会于1997年7月25日签订的承包合同及2001年8月签订的补充协议有效,依法撤销村委会与李东兴、孟庆新的承包协议。
被告三河市黄土庄某栲山三村村民委员会辩称,村委会与李东兴、孟庆新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所持合同是不真实的,只有村干部王某一人参与此事,且原告违反合同约定,毁坏树木造成树木不符合约定的棵数,达到了解除的条件。
被告李东兴辩称,被告与村委会的合同真实有效,村民代表已经签字,被告已经交纳了承包费。
被告孟庆新辩称,被告和李东兴与村委会所签合同合理合法,对于原告所签合同的合法性希望法院调查核实,被告并不知道此事。
经审理查明,1997年7月25日,以三河市黄土庄某栲山三村村民委员会为甲方,以张某某为乙方,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由张某某承包“座落在村东大井东天寺裕苦力坡三处果园”,果树共计272棵,承包期为11年,自1998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止。该合同经三河市黄土庄某法律服务所见证盖章。2001年8月,以三河市黄土庄某栲山三村村民委员会为甲方,以张某某为乙方,双方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相应条款包括如下内容:一、将承包期限由原来的11年延长至30年,即由九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二○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二、果园四至不变,仍按原合同四至执行。即:果园占地计两块,第一块是天寺裕苦力坡,四至为,南至大道,东至大岭,北至沙河,西至凤凰山,其中另一块是大井东,四至为东至道,南至沙河,北至道,西至大井。三、承包费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至二○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十九年,承包期内为每年3000元。原合同承包金额不变。四、乙方先预付甲方5年承包费(二○○九年至二○一三年)计壹万伍仟元整。二○一四年以后承包费为每年一交。交纳日期为每年十月一日,逾期不交,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七、承包期满后,乙方必须保证上交甲方成果数272棵,超出部分,甲方按成树计,每棵补助乙方拾元,果树为村集体所有。该补充协议经过三河市黄土庄某法律服务所见证盖章。补充协议签订后,张某某交纳了2009年至2013年5年的承包费15000元,分别为2001年8月15日交纳承包费5000元,2001年8月30日交纳承包费7000元,2001年9月8日交纳承包费3000元。证人王某、吴某甲、吴某乙到庭证实了张某某与村委会签订补充协议及交纳承包费的事实。
另查明,2012年4月26日,以三河市黄土庄某栲山三村村民委员会为甲方,以李东兴、孟庆新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山地承包协议”,四至为东至山顶分水岭,南至山顶分水岭,西至山顶分水岭,北至石河套分界线。承包期为50年,自2012年4月26日至2062年4月26日。庭审中,被告李东兴、孟庆新表示,其所承包地块包含在原告张某某承包地块中。

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三河市黄土庄某栲山三村村民委员会将果园地承包给原告张某某后,又将其中部分果园地承包给被告李东兴和孟庆新,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原告张某某的承包合同生效在先且原告已合法占有使用相关承包地,故对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三河市黄土庄某栲山三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和“果园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东兴和孟庆新与被告三河市黄土庄某栲山三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山地承包协议”,签订的时间在后,已无法继续履行,双方的争议可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三河市黄土庄某栲山三村村民委员会于1997年7月25日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和2001年8月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三河市黄土庄某栲山三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兰景贺

书记员: 杨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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