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1968年9月生,汉族,农民。
原告蔺某某,男,1974年2月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于宝国,河北宁永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孟师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齐,该公司职工。
原告张某某、蔺某某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克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于宝国、被告永安财险唐某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谢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蔺某某诉称:二原告系冀BW3969、冀BYE35挂号车车主,该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限为1年。原告司机徐兵驾驶该车行驶到唐港线新中医院东时与侯志林驾驶的冀BN3358、冀BYA33挂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冀BW3969、冀BYE35挂号车乘车人蔺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乐亭县交警大队做出事故认定为原告司机徐兵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赔偿了冀BN3358、冀BYA33挂车损失5300元。另外原告自身车损159246元,蔺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6643元,以上总计171179元,当原告找被告理赔时被告认为原告损失过高不予赔付。故原告依法起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款人民币171179元。
被告永安财险唐某中心支公司辩称:被告在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前提下,对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有证据证明的合理合法部分在保险限额进行赔偿,对于无证、醉酒、被盗、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告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对第三者损失免赔10%,对于本车车损免赔5%;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用依法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故被告对此不予承担;根据双方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法院依法做出裁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蔺某某为其所有的冀BW3969、冀BYE35重型挂号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两份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含不计免赔特约险)。2012年9月21日3时30分,原告雇佣的司机徐兵驾驶该车顺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唐港线新中医院东弯道处时因操作不当车辆侧滑后与对向行驶的侯志林驾驶的冀BN3358、冀BYA33挂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冀BW3969、冀BYE35挂号车乘车人蔺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兵承担全部责任,侯志林、蔺某某不承担责任。侯志林驾驶的冀BN3358、冀BYA33挂车损失经乐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5290元、鉴定费200元,共计5490元;原告冀BW3969、冀BYE35车损失经乐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145546元、鉴定费3900元、施救费9600元,共计159046元;蔺某某的合理经济损失确定为:医疗费5175.93元,伙食补助费250元,护理费175.7元,误工费541.55元,交通费依法确认为500元,共计6643.18元。原告已将冀BN3358、冀BYA33挂车损失5300元予以赔付。另查:发生交通事故在保险期限内,原告诉请合理损失在投保的保险限额内。上述查证属实,由当事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二原告与被告永安财险唐某中心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有效,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所有的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在强制险及商业险限额内按保险合同条款履行保险赔付义务。关于造成第三方车辆损失5490元,应在强制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4000元,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490元,因原告已赔付5300元,故被告应赔付原告5300元;关于原告自身合理损失应在相应的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限额内赔付,本院依法确认为车辆损失险159046元,车上人员责任6643.18元;以上共计170989.18元。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张某某、蔺某某保险金人民币170989.18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蔺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0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担负1858元,由原告张某某、蔺某某担负2元。被告担负部分原告已垫付,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克家
书记员: 郝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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