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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与赵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明,系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骞秀艳,系黑龙江圣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三原告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原告以本案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威

书记员: 耿欣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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