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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连合与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连合(武汉市硚口区锦福龙建材销售部经营者),男,生于1968年11月13日,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住晋江市西园砌田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男,生于1981年11月7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原告张连合与被告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连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夏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连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夏某偿还张连合货款98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由夏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下半年,夏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张连合。夏某以自己从事装修业务为由请求张连合供应瓷砖,货款先暂欠,因朋友介绍故张连合遂同意。自2016年6月至10月期间,张连合向夏某供应了近10万元瓷砖,夏某一直以没有钱为由推脱结算。2018年2月11日,夏某向张连合出具了一份98000元的欠条,后夏某就与张连合失去联系,故张连合诉至法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张连合提供了张连合身份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欠条一份、经销合同书、送货单、证人张某和杨某的证言、夏某支付宝账号,夏某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而夏某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经审查张连合提供的以上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张连合在武汉经销强牌瓷砖。2016年6月至10月期间,张连合多次向夏某供应瓷砖。2018年2月11日,双方结算后夏某向张连合出具了一份98000元的欠条“欠条今欠到(瓷砖货款)¥98000元,¥玖万捌仟元正。夏某2018.2.11”后张连合催讨该款未果,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夏某应支付张连合货款9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夏某多次向张连合赊购瓷砖,张连合向夏某供应瓷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于2018年2月11日进行了结算并且夏某向张连合出具了欠条,夏某应支付张连合货款98000元。关于张连合提出由夏某自2018年2月11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2018年12月12日,张连合向夏某发出催款通知书,2019年1月8日到达夏某,视为债权人要求的履行期限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虽然双方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或利息,但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出卖方可以按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要求买受人承担逾期付款的损失,故张连合提出逾期还款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夏某既未应诉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反驳,其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而未提供证据证明,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限夏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张连合支付货款98000元及损失(自2019年1月9日起至偿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张连合的其他诉讼请求。
逾期履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夏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胡江庭

书记员: 鲁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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