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辽宁省凤城市石城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 玲
书记员:张家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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