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妍恋,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女,汉族,1993年6月13日,湖北省监利县容城镇。
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胡某某关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就处理本案争议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厚胜
书记员:瞿迟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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