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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远华,男。委托代理人苏丹,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某某,男。
原告张远华与被告温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张远华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温某某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远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远华撤回对被告温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20元,减半收取3560元,由原告张远华负担。
审判员 赵玉来
书记员:杨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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