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无业,住林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弘野,黑龙江龙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国,男,汉族,无业,住林甸县。
被告:唐某,女,汉族,司机,住林甸县。
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矫立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潮刚,男,汉族,成年,系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
被告:阳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唐某、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阳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00元,减半收取225.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晖
书记员:吴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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