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学松,河北衡水衡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占情。
被告:安平县恒运重型网业机械制造厂,住所地:安平县大子文乡林庄村。
负责人:林光,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冠英,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林占情、安平县恒运重型网业机械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云云
书记员:逯天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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